
Kangda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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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Managing Partner: QIAO Jiaping
Number of partners: 235
Number of other lawyers: 2200+
Languages: Chinese, English, Japanese, Korean
Firm Overview:
Kangda Law Firm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China. It was founded in 1988 and is among the first private partnership law firms approved by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of China. The firm has won many honors, including “National Outstanding Law Firm” and “Beijing Outstanding Law Firm” several times. At present, Kangda has 24 branch offices with more than 2,200 legal practitioners, including outstanding representatives of the first batch of legal practitioners after the restoration of the law system in China. The firm’s staff also includes former core personnel from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procuratorates, and people’s courts, as well as young and seasoned elite lawyers who graduated from well-known law schools at home and abroad. They all share a commitment to providing domestic and foreign clients with professional, high-quality, and efficient legal services.
As a full-service law firm, Kangda has maintained its traditional competitiveness in criminal defense and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which it prides itself on, and has also been ranked among the top in capital market legal services for the past decade. Kangda has notable expertise in other practice areas, such as bankruptcy liquidation and reorganization,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ve legal affairs, intellectual property, tax law, corporate legal services, maritime legal services, foreign-related legal services, labor law/labor arbitration, etc.
By adhering to the cultural and spiritual inheritance of openness, inclusiveness, modesty, and solidarity, Kangda has developed into a large-scale, specialized, and branded law firm providing full services after more than 37 years of effort, forming a modern legal service system through cross-regional and multi-cultural integration and exchange, as well as service expansion and cooperation in various fields. Keeping up with the pace of China’s social development, Kangda will, as always, forge ahead and contribute to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Main Areas of Practice:
-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 Securities and Capital Markets
- Criminal Law and Defense
-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ve Legal Affairs
- Bankruptcy Liquidation and Reorganization
- Labor Law/Labor Arbitratio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 Tax Law
- Corporate Legal Affairs
- Maritime
- Foreign-related Legal Affairs
- Corporate Compliance
- Banking and Finance
- Insurance
- Real Estate and Construction
- Environment, Energy and Natural Resources
- Healthcare and Life Sciences
- Technology, Media and Telecommunications
- Entertainment and Media
- Mass Consumption
- Family Office
Offices:
Xi'an, Shenzhen, Haikou, Shanghai, Guangzhou, Hangzhou, Shenyang, Nanjing, Tianjin, Heze, Chengdu, Suzhou, Hohhot, Hong Kong, Wuhan, Zhengzhou, Changsha, Xiamen, Chongqing, Hefei, Ningbo, Jinan
Ranked Offices
Provided by Kangda Law Firm
- Beijing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Beijing, Beijing, China, 100022
- Web: www.kangdalawyers.com
- Tel: 86 10 5086 7666
- Fax: 010-5691 6450
- GuangzhouRoom 2901, Litong Plaza, 32 Zhujiang East Road, Tianhe District , Guangzhou,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 510510ShanghaiRoom 905, Tower C, One East, 768 South 1st Zhongshan Road, Huangpu District , Shanghai, Shanghai, China, 200023Shenzhen19/F, T1, Kerry Plaza, 1 Zhongxinsi Road, Futian ,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 518046Xi’an7&15/F, ICLOUD Center, 139 Taibai South Road, Yanta District , Xi’an, Shaanxi Province, China, 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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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s, highlights and press releases
18 items provided by Kangda Law Firm
康达业绩|康达律师代理的某合伙企业重大、疑难追缴出资案获得胜诉
祝某持有A公司38.04%股权,担任A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7月,祝某作为LP认缴B合伙企业出资额7,836万元,占比89.72%;同时,B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4.31%股权。2017年4月,祝某将其持有A公司的35.48%股权作价4,921.4万元转让给B合伙企业。2019年3月,祝某联合GP施某、财务人员顾某利用一笔小额资金一个小时内“转入-转出”循环22次,制造已向B合伙企业实缴出资4,921.4万元的表象。同时,祝某与案外人王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主张剩余2,914.6万元已由王某实缴到位。2021年9月,法院裁定受理B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管理人曾提起对祝某追缴出资之诉,在局势不利
近日,我所律师团队代理的崔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取得重大突破,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和扎实的法律功底,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带来的严重后果,赢得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
康达业绩|康达律师代理的某合伙企业重大、疑难追缴出资案获得胜诉
祝某持有A公司38.04%股权,担任A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7月,祝某作为LP认缴B合伙企业出资额7,836万元,占比89.72%;同时,B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4.31%股权。2017年4月,祝某将其持有A公司的35.48%股权作价4,921.4万元转让给B合伙企业。2019年3月,祝某联合GP施某、财务人员顾某利用一笔小额资金一个小时内“转入-转出”循环22次,制造已向B合伙企业实缴出资4,921.4万元的表象。同时,祝某与案外人王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主张剩余2,914.6万元已由王某实缴到位。2021年9月,法院裁定受理B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管理人曾提起对祝某追缴出资之诉,在局势不利
康达原创|从光大与暴风集团股权争议案,看上市公司“抽屉协议”的效力认定
一些企业选择与合作方签署未披露或者故意未给第三方知晓的协议,这类协议通常被称为 “ 抽屉协议 ” 。 但是,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往往存在争议,尤其当签署方涉及上市公司时。 本文将以笔者代理过的一桩知名股权争议案件为例,讨论这类纠纷中的诉讼策略,以及中国法院对上市公司抽屉协议的认定及对其效力的裁判取向。
孟加拉达卡绕城高速PPP项目由四川路桥与孟加拉两家当地公司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达卡绕城高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投资、建设、运营,旨在将达卡绕城公路道路(105号)升级为四车道。 本次银团贷款项目是由国家开发银行四川分行(“境外贷款人”)、孟加拉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司(“境内贷款人”)作为牵头行共同组成的银团,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其中境外贷款总额1.8亿美元,境内贷款总额107.5亿塔卡(约1.2亿美元),贷款期限18年,其融资模式、银团组建方式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开创了孟加拉的国内银行和中国的银行组成银团共同为孟加拉PPP项目贷款的先河。
现今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下,中国企业对外开展国际贸易活动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其中,知识产权作为当下各国关注的重点领域,成为了企业出海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深入探讨中国出海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本文将以笔者代理的一起跨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为例,分析诉讼思路与诉讼策略,以期帮助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维护知识产权,有效防止他国滥用诉讼权益,侵犯自身合法利益,适应复杂的国际环境和经济局势,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
近年来,愈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约定赔偿。对此,现行规定较为笼统,实务存在不少争议。为厘清问题,笔者将从约定侵权赔偿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属性等方面进行剖析。
近年来,在私募基金市场快速发展时期备案的产品纷纷进入退出期,而在投资前期,因对投资风险的恐惧,基金合同是否存在保本保收益等刚性兑付条款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从而产生基金管理人、第三方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等内、外部增信方式,后往往因管理人或第三方未能履行保本保收益承诺而产生纠纷,本文旨在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中国这场市场经济实验是在基础薄弱的条件下进行的,仅30年,与西方国家近五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存在差距。目前,市场上存在无序发展和野蛮生长的现象,多数公司仍处于组织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程度较低的状态,公司法律关系主体滥用权利的情形普遍存在。因此,立法者为了正视并解决这些问题,从立法角度给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了行动指引。以下是笔者理解的本次《公司法》修订向市场经济传达的几个信号。
相较于沪深两市,北交所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流动性较弱、优质企业供给不足、融资能力和估值水平偏低等问题,虽然市场参与者不断关注并期待改革拓新,但对于一个新兴的证券交易所而言,要解决面临的问题首先应保持政策定力,在此基础上一边发展一边解决。2024年至今,境内资本市场的监管环境发生显著变化,为企业申请北交所IPO带来了新的局面,包括新的机遇和挑战,同时也对市场参与者提出了更高的行为要求。
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驱动着业务创新与市场拓展。随之而来的数据合规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对于数据密集型企业而言,构建一套科学、有效的数据合规方案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真实案例探讨金融数据合规应用的关键要素与策略,以期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对赌协议在PEVC、上市公司投资并购等领域已经得到广泛运用,在相关争议解决诉讼实务中,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已经有了较为统一的标准,但其中涉及股权回购权的法律性质及行权期限应如何认定,在司法实务界仍存在争议,本文旨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针对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的法律性质及其行权期限,有学者认为股权回购权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也有观点认为股权回购权仅需一方当事人做出即可实现,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商业秘密纠纷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为复杂的案件类型之一。不同于专利、商标等可公开的权利,商业秘密因其固有的隐蔽性,使得权利界定和侵权认定相当困难。传统的审判实践更是大多着眼于技术信息,忽视了对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意义。近年司法实践开始关注行为本身。例如,在吉利汽车诉威马汽车侵犯技术秘密案中,(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判决对“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侵害行为”进行认定,强调侵权行为的系统性和市场影响,提出了新的审判思路。
为做好2023年通过的新《公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于2025年3月底发布了第227号令和5号、6号、7号公告四项文件,对合计88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修改、废止。2025年4月底,沪深北三市也相继发布了各股票上市规则的最新修订。 本次上市公司治理新规发布后,落实到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层面,应当修订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随着《“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实施,中国发明专利授权量连续四年位居世界首位,体现了中国在专利保护领域的显著成就。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复杂技术特征的案件比例显著上升,其中多数案件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维权失败。由此可见,在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专利维权面临的严峻挑战,特别是涉及复杂技术特征的专利,由于技术特征繁多且专业性强,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难度极高。
本文涉及案件的核心是一起国有煤业公司Y公司与Z公司等合作方增资扩股合作交易。由于产业政策限制,案涉合同中关于补偿款支付、协议终止的约定过于简单,导致双方发生争议并进入诉讼。历时七年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作出Y煤业公司胜诉的终审判决。 本案审判过程一波三折。裁判结果经历了一审支持继续履行合同(2016陕民初41号),到最高院发回重审(2018最高法民终454号),再到重审后改判支持Y公司终止协议、返还出资款和补偿款的诉讼主张(2019陕民初55号、2023最高法民终142号)的过程。
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复杂生态中,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机制扮演着关键角色,不仅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重新出发的机会,也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保障。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新纪要”),意义重大。
2025年6月6日,由康达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精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5年第18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通过。
康达业绩|康达律师代理的某合伙企业重大、疑难追缴出资案获得胜诉
祝某持有A公司38.04%股权,担任A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7月,祝某作为LP认缴B合伙企业出资额7,836万元,占比89.72%;同时,B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4.31%股权。2017年4月,祝某将其持有A公司的35.48%股权作价4,921.4万元转让给B合伙企业。2019年3月,祝某联合GP施某、财务人员顾某利用一笔小额资金一个小时内“转入-转出”循环22次,制造已向B合伙企业实缴出资4,921.4万元的表象。同时,祝某与案外人王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主张剩余2,914.6万元已由王某实缴到位。2021年9月,法院裁定受理B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管理人曾提起对祝某追缴出资之诉,在局势不利
近日,我所律师团队代理的崔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取得重大突破,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和扎实的法律功底,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带来的严重后果,赢得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
康达业绩|康达律师代理的某合伙企业重大、疑难追缴出资案获得胜诉
祝某持有A公司38.04%股权,担任A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7月,祝某作为LP认缴B合伙企业出资额7,836万元,占比89.72%;同时,B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4.31%股权。2017年4月,祝某将其持有A公司的35.48%股权作价4,921.4万元转让给B合伙企业。2019年3月,祝某联合GP施某、财务人员顾某利用一笔小额资金一个小时内“转入-转出”循环22次,制造已向B合伙企业实缴出资4,921.4万元的表象。同时,祝某与案外人王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主张剩余2,914.6万元已由王某实缴到位。2021年9月,法院裁定受理B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管理人曾提起对祝某追缴出资之诉,在局势不利
康达原创|从光大与暴风集团股权争议案,看上市公司“抽屉协议”的效力认定
一些企业选择与合作方签署未披露或者故意未给第三方知晓的协议,这类协议通常被称为 “ 抽屉协议 ” 。 但是,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往往存在争议,尤其当签署方涉及上市公司时。 本文将以笔者代理过的一桩知名股权争议案件为例,讨论这类纠纷中的诉讼策略,以及中国法院对上市公司抽屉协议的认定及对其效力的裁判取向。
孟加拉达卡绕城高速PPP项目由四川路桥与孟加拉两家当地公司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达卡绕城高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投资、建设、运营,旨在将达卡绕城公路道路(105号)升级为四车道。 本次银团贷款项目是由国家开发银行四川分行(“境外贷款人”)、孟加拉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司(“境内贷款人”)作为牵头行共同组成的银团,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其中境外贷款总额1.8亿美元,境内贷款总额107.5亿塔卡(约1.2亿美元),贷款期限18年,其融资模式、银团组建方式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开创了孟加拉的国内银行和中国的银行组成银团共同为孟加拉PPP项目贷款的先河。
现今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下,中国企业对外开展国际贸易活动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其中,知识产权作为当下各国关注的重点领域,成为了企业出海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深入探讨中国出海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本文将以笔者代理的一起跨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为例,分析诉讼思路与诉讼策略,以期帮助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维护知识产权,有效防止他国滥用诉讼权益,侵犯自身合法利益,适应复杂的国际环境和经济局势,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
近年来,愈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约定赔偿。对此,现行规定较为笼统,实务存在不少争议。为厘清问题,笔者将从约定侵权赔偿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属性等方面进行剖析。
近年来,在私募基金市场快速发展时期备案的产品纷纷进入退出期,而在投资前期,因对投资风险的恐惧,基金合同是否存在保本保收益等刚性兑付条款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从而产生基金管理人、第三方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等内、外部增信方式,后往往因管理人或第三方未能履行保本保收益承诺而产生纠纷,本文旨在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中国这场市场经济实验是在基础薄弱的条件下进行的,仅30年,与西方国家近五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存在差距。目前,市场上存在无序发展和野蛮生长的现象,多数公司仍处于组织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程度较低的状态,公司法律关系主体滥用权利的情形普遍存在。因此,立法者为了正视并解决这些问题,从立法角度给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了行动指引。以下是笔者理解的本次《公司法》修订向市场经济传达的几个信号。
相较于沪深两市,北交所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流动性较弱、优质企业供给不足、融资能力和估值水平偏低等问题,虽然市场参与者不断关注并期待改革拓新,但对于一个新兴的证券交易所而言,要解决面临的问题首先应保持政策定力,在此基础上一边发展一边解决。2024年至今,境内资本市场的监管环境发生显著变化,为企业申请北交所IPO带来了新的局面,包括新的机遇和挑战,同时也对市场参与者提出了更高的行为要求。
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驱动着业务创新与市场拓展。随之而来的数据合规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对于数据密集型企业而言,构建一套科学、有效的数据合规方案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真实案例探讨金融数据合规应用的关键要素与策略,以期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对赌协议在PEVC、上市公司投资并购等领域已经得到广泛运用,在相关争议解决诉讼实务中,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已经有了较为统一的标准,但其中涉及股权回购权的法律性质及行权期限应如何认定,在司法实务界仍存在争议,本文旨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针对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的法律性质及其行权期限,有学者认为股权回购权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也有观点认为股权回购权仅需一方当事人做出即可实现,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商业秘密纠纷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为复杂的案件类型之一。不同于专利、商标等可公开的权利,商业秘密因其固有的隐蔽性,使得权利界定和侵权认定相当困难。传统的审判实践更是大多着眼于技术信息,忽视了对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意义。近年司法实践开始关注行为本身。例如,在吉利汽车诉威马汽车侵犯技术秘密案中,(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判决对“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侵害行为”进行认定,强调侵权行为的系统性和市场影响,提出了新的审判思路。
为做好2023年通过的新《公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于2025年3月底发布了第227号令和5号、6号、7号公告四项文件,对合计88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修改、废止。2025年4月底,沪深北三市也相继发布了各股票上市规则的最新修订。 本次上市公司治理新规发布后,落实到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层面,应当修订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随着《“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实施,中国发明专利授权量连续四年位居世界首位,体现了中国在专利保护领域的显著成就。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复杂技术特征的案件比例显著上升,其中多数案件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维权失败。由此可见,在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专利维权面临的严峻挑战,特别是涉及复杂技术特征的专利,由于技术特征繁多且专业性强,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难度极高。
本文涉及案件的核心是一起国有煤业公司Y公司与Z公司等合作方增资扩股合作交易。由于产业政策限制,案涉合同中关于补偿款支付、协议终止的约定过于简单,导致双方发生争议并进入诉讼。历时七年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作出Y煤业公司胜诉的终审判决。 本案审判过程一波三折。裁判结果经历了一审支持继续履行合同(2016陕民初41号),到最高院发回重审(2018最高法民终454号),再到重审后改判支持Y公司终止协议、返还出资款和补偿款的诉讼主张(2019陕民初55号、2023最高法民终142号)的过程。
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复杂生态中,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机制扮演着关键角色,不仅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重新出发的机会,也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保障。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新纪要”),意义重大。
2025年6月6日,由康达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精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5年第18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