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涉及案件的核心是一起国有煤业公司Y公司与Z公司等合作方增资扩股合作交易。由于产业政策限制,案涉合同中关于补偿款支付、协议终止的约定过于简单,导致双方发生争议并进入诉讼。历时七年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作出Y煤业公司胜诉的终审判决。

本案审判过程一波三折。裁判结果经历了一审支持继续履行合同(2016陕民初41号),到最高院发回重审(2018最高法民终454号),再到重审后改判支持Y公司终止协议、返还出资款和补偿款的诉讼主张(2019陕民初55号、2023最高法民终142号)的过程。

各执一词

Z公司等合作方主张:(1)探矿权已经或可以转让,因为政府函件已确认探矿权转让意向;(2)探矿权人发函要求支付探矿权价款,已经触发第二期补偿的付款条件;(3)协议应继续履行,政策调整不构成不可抗力;及(4)国企不能轻易退出,返还出资款涉嫌抽逃出资,且股权退出需经股东会决议。

针对这几点,Y公司主张:(1)探矿权转让需以“变更登记”为判断标准,而本案中未完成相关登记;(2)支付需以签订探矿权转让协议为前提,而本案中未达成相关协议,支付条件未成就;(3)产能限制政策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及(4)国企退出属合法,因为协议明确约定返还出资款的退出机制,且已履行国资内部审批程序。

Z公司等希望扩大合同解释,主张“政府意向同意可替代矿权转让协议”,但Y公司坚持“登记方生效”和“政策阻却”的观点。

Y公司诉讼策略

尽管一审败诉,Y公司及其法律顾问通过制定并坚持“合同解释、强化证据、主张论证”的防御策略,最终扭转不利开局,实现终审胜诉。

通过精确合同解释切割对方主张。针对探矿权转让的问题,Y公司团队援引矿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强调“未经变更登记则未发生矿权转让”。这否定了对方将政府函件视作探矿权已/可转让之佐证的主张,将判定标准拉回已签订矿权转让协议和完成矿权登记。

另外,Y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国家逐年收紧煤炭产能限制的政策文件,结合协议中过于简单的终止条款,论证“政策导致履行不能”符合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这样做也避免了陷入Z公司对Y公司的“违约”定性。

强化证据,固化“履行不能”证据链。Y公司收集了案涉矿权所在地的省市两级政府、部门相关公函、文件,证明地方政府明确拒绝探矿权转让;还提交了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文件,证明产能限制逐年收紧,不可突破。合作煤矿的最大规划产能已无法符合最低产能要求。

Y公司推动两级法院向政府有关部门、矿权人调查问询矿权转让的可能性,锁定了“履行不能”的事实。法律团队还梳理了2013年Y公司停建案涉煤矿的决策时间线,证明“履行不能”事实在先,因此停建应属止损,而非违约。

主张论证。Y公司充分论证退出合作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亦不损及债权人利益;此外,通过提交Y公司上级国资监管机构的决议文件、授权文件,论证退出符合国资监管要求。

合同风险防控的启示

矿权合作是典型的高投资、长周期的商事交易,对合同风险的精准把握和防控可谓意义重大。从本案诉讼双方在合同管理上的得失反思,这类商事交易合同的风险防控可做以下补强:

条款设计。(1)重大商事交易钟,务必仔细斟酌涉及“重大合同义务的履行前提”和“重大权利行使前提”的条款,避免模糊表述,而应代之以清晰量化的标准;(2)将“政策调整”纳入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中。特别是长周期的商事交易,政策调整变化必须纳入条款设计思考范围,但应注意避免将其约定为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唯一触发条件;(3)对于违约责任,应尽量明确约定为可计算得出的违约金+可明确计算、量化的损失数额,力争在合同约定阶段就锁定“违约金+损失赔偿”的违约责任模式。

履约管理。长周期的商事交易中,往往合同双方的具体经办业务人员会发生变动。因此,双方均应安排专人和责任部门负责从合同缔结、履约、终止的全过程管理,以便保存符合诉讼要求的过程证据,并在人员流动时做好工作档案交接。

合同方在签约伊始即应制定《履约证据清单》,明确每一义务节点的证明文件(如政府批文、产权证书和付款凭证)。履约过程中,应定期做好文件归档,掌握履约进展。

廉高波

康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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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海

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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