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纠纷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为复杂的案件类型之一。不同于专利、商标等可公开的权利,商业秘密因其固有的隐蔽性,使得权利界定和侵权认定相当困难。传统的审判实践更是大多着眼于技术信息,忽视了对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意义。近年司法实践开始关注行为本身。例如,在吉利汽车诉威马汽车侵犯技术秘密案中,(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判决对“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侵害行为”进行认定,强调侵权行为的系统性和市场影响,提出了新的审判思路。

权利人选择诉讼往往另有考量。除追究经济赔偿外,行为禁令、证据保全、调查令等法律手段成为关键筹码,权利人还希望法院执行程序监督非金钱给付的履行。然而,漫长的诉讼进程存在现实风险。若未及时采取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侵权方可能迅速“另起炉灶”或转移资产,使权利救济落空。

在此背景下,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提供了更具灵活性的救济路径,正成为商业秘密纠纷双方共同的战略选择。

法律基础

对商业秘密纠纷提起仲裁,法律基础是重要因素。中国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已构建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现行法律框架覆盖面广,有效对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标准,并充分响应中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双边协议的要求。例如,2020年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其中就对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商业秘密审判中举证义务的转移作出特别规定。法律体系的相对完备为仲裁解决商业秘密纠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达成合意

仲裁是一种基于仲裁协议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商业秘密纠纷当事人双方,如何能够像违约纠纷那样在争议发生之前就达成仲裁的合意?现有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判的思路基本上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目前商业秘密纠纷多发生于两类关键场景,一是企业高管、掌握核心商业或技术信息的员工离职引发机密信息泄露,二是技术使用许可协议双方发生履约争议。这两种情形都构成“接触”的事实起因,并且存在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在高管聘用协议、劳务协议、保密协议甚至是技术许可协议中,可以约定仲裁条款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在玛氏诉前高管Jacek Szarzynski窃取商业机密案中,美国联邦法院就在2021年确认,仲裁协议可有效管辖因高管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

很多国际组织都制定了通过仲裁审理商业秘密纠纷的规则,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以及国际预防和解决冲突研究所的《专利和商业秘密仲裁规则》。202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知识产权仲裁中心,在2022年至2023年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15件,争议金额达30亿,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纠纷。由此可见,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业秘密纠纷的实践正在不断发展,展现出制度活力。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发生纠纷后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仲裁的保密性可以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并且当事人可以选择更为权威的行业专家组成仲裁庭。随着《仲裁法》的不断修订,临时措施、证据规则等相关规定不断完善。中国仲裁与调解结合的实践能够有效解决双方争议,实现共赢。

完善建议

当然,仲裁解决商业秘密纠纷尚有优化空间。2019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2020的年中美双边贸易协议均强调“电子侵入”这一侵害手段,但判别和固定“电子侵入”的规则仍有待完善。中国需借鉴国外经验,健全相关法律机制。

在科技驱动的时代,商业秘密保护不仅是守护创新成果的关键路径,更是国家战略的重要抓手。权利各方应当利用好仲裁的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化解争议,为创新和战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 | 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筱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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