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ater China Region
Practice Areas
执业领域: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从事公司设立与治理、企业改制、并购重组、项目投融资、清算重整、私募基金法律事务,担任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及PPP法律事务,包括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及大型项目建设、PPP项目、EPC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金融法律事务,包括为金融保险机构和典当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不良资产处置等专项法律服务;证券法律事务,包括为企业挂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和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从事公司、房地产、工程施工、金融、证券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及相关非诉讼代理业务。
Professional Memberships
专业资格:一级律师。公司法、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Publications
发表论文:(1)2007年9月在《中国律师》发表文章“公司章程修订中的小股东权益保护”;(2)2014年9月在《中国律师》发表文章“安徽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律师服务”;(3)2015年9月30日,撰写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一文被评为第八届安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4)2015年11月,撰写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一文获得“第十三届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5)2015年11月15日,撰写的《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风险防控》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大学律师学院主办的“新常态下法律服务创新论坛”论文评选活动中被评为二等奖(6)2016年10月,撰写的《“僵尸企业”处置中的棘手问题与对策研究》一文获第十四届华东律师论坛论文三等奖;后被评为公司并购重组与治理结构完善法律实务研讨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论文优秀奖;又在“公司清算企业破产与僵尸企业处置法律问题”研讨会主题征文活动中荣获二等奖;(7)2017年9月10日,撰写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荣获“《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与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实务论坛”论文二等奖。
Personal
吴正林律师连续担任三届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安徽省房地产商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安徽大学兼职教授,任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六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池州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第四届和第五届合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安徽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法学法律专家库成员、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咨询员、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第十四届合肥市政协委员。
先后为中铁股份集团、中建三局、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中煤建工集团、中能建建筑集团、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公司、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国药控股股份公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等多家知名央企提供法律服务;现担任安徽省国资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徽引江济淮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A股:600012;H股:00995)、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安徽省交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国控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皖投置业有限公司等政府机关和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安徽省交控集团、安徽省投资集团、安徽省国控集团、安徽省农垦集团、安徽省出版集团、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安徽省淮河能源集团、安徽省担保集团等诸多省属国企和碧桂园、中梁控股、当代置业、中安华力、伟星置业、融翔控股等知名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Work Highlights
吴正林律师成功办理了多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复杂疑难的争议解决案件;成功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亳州市人民政府省道307一级公路亳州段57亿元PPP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公司、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多笔重大不良资产重组和处置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诉讼代理服务;为安徽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0亿元短期融资券、安徽出版集团50亿元短期融资券等债券融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担任合肥金钟纸业股份公司、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公司破产重整等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负责人;担任安徽省九采罗彩棉产业有限公司等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负责人;担任安徽建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600502)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工程施工、房地产、PPP法律事务以及金融、项目投融资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优势。2004年被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评为安徽省“优秀律师”,2004年被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评为第二届安徽省“十佳律师”称号,2009年被安徽省律师协会评为第三届安徽省“十佳律师”称号,2012年被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评为“合肥市十佳律师”,2017年被安徽省司法厅评为全省司法行政行政系统劳动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