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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hining is a well-known brand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legal services, headquartered in Shanghai, and has branches or offices in Xi'an, Ningbo, Chongqing, Changsha, Qingdao, Hangzhou, Guangzhou and Houston, USA.
Our team has been formed for over 20 years and currently houses nearly 300 personnel. We have provided thousands of clients at home and abroad with comprehensi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domestic and overseas legal services, including patent, trademark, copyright, layout-design of integrated circuits, anti-unfair competition and trade secret.
Beshining consistently handles each case with an unwavering commitment to responsibility and professionalism, offering clien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legal services that are of the utmost quality, efficiency, and expertise.
In the past year, Beshining has successfully handled a large number of cases, including routin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cases, corporate legal consultation, and various important and complex types of litigation cases, such as patent invalidation and litigation, trademark opposition and litigation, and various civil lawsuits, winning high recognition from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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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items provided by Shanghai Beshining Law Office
孟成 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摘 要:各个国家对于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中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规定和审查标准存在显著差异。尽管目前关于美国、日本、欧洲和韩国等国家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研究较为丰富,但对于越南和以色列这些专利申请量相对较少的国家,鲜有文献对其进行细致研究。本文将重点研究越南和以色列两个国家的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中对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规定和审查标准,希望给与医药领域的申请人在这两个国家进行专利申请时给与指导和帮助。
摘要: 本文从一件专利无效案出发,对于非常规参数限定的产品专利的可专利性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该专利无效案的核心在于:通过确定与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实质相同、且公开了同类型的参数特征最多的一篇在先专利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与涉案专利采用的非常规参数所直接对应的文献,来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并将其无效。通过该案,我们可以思考:针对非常规参数限定的产品专利,由于该参数的特殊性,难于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但其实质上仍然是对产品常规性能的限定。在这种情况下,涉及新颖性判断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创造性判断中应当如何考虑该参数以及参数背后所实质限定的性能,从而作出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是此类案件的难点,我们尝
陈臻立 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摘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是《商标法》中极为重要以及适用较广的商标注册禁止性条款,虽然在《商标审理审查指南》等规范性文件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作出了解释规定,但在实务中的情况往往更为综合且复杂。本文结合多个在先判例,旨在简要分析商标申请及评审案件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情况及可能的考量因素,为商标申请人在理解和剖析该条款的具体释义时提供更全面的思路。
作者姓名:何桥云 单位名称: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摘要: 专利文件的撰写并非是随意自由,需要非常高的逻辑性。在目前的实践中,无论是审查程序、无效程序以及无效的行政诉讼、侵权诉讼中,很多复杂的案情是由于专利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本身或者专利文件的各个部分之间的对应关系产生了逻辑问题,由此导致在理解内容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解释方法和难以明确的内容。在技术方案的表述中,一方面是技术方案可能存在逻辑上的前后矛盾,另一方面由于认识上的逻辑问题会导致技术方案的撰写过程中就产生偏差。其中的前者容易在阅读时和被审查时发现和纠正,但是其中的后者的情况往
浅谈创造性答辩中的补充对比实验问题 ——从申请人角度谈需要注意的考量因素
张云燕 邹玲 余化鹏 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第一作者简介:张云燕(1989—),女,汉,专利代理师,主要代理化学(包括材料、医药、食品、化工等领域)专利申请案、无效案、行政诉讼案等,就职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摘要:本文从“为什么补”、“能不能补”、“补什么”、“怎么补”四个方面,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结合代理人的实践经验,探讨关于补充对比实验数据在进行创造性答辩中需要考量的因素。
马晓瑜 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摘要:数据作为计算机和数字化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已然成为21世纪最为重要新生产要素,深刻影响社会发展和经济生活。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但我国并没有一套成熟可行的数据保护制度,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对数据进行充分保护,本文在此基础上,从现行知识产权构建逻辑出发,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初步探索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规则。
作者姓名:罗朗 单位名称: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在近年来得到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其中尤以我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为重,这几个国家和地区也是人工智能专利申请大国和审查大国,为促进我国人工智能事业的发展,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教育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对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进行深入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针对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从人工智能的定义出发,详细分析人工智能技术的特点、人工智能技术的可专利点、人工智能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法条要求以及人工智能专利的新申请撰写,以期对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撰写实务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药物化合物专利必须阐明化合物的医药用途或者药理作用,才能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阐述化合物的效果时,不必局限于体内水平上的具体适应症,可以是体外水平上的作用机理,甚而可以是非药学用途,如染料、农药等。在基于已验证的作用机理推及具体适应症时,需结合申请日前的文献等阐述该作用机理与最终适应症之间的关系存在某种共识,该共识不应仅仅是相关的程度,也不必达到无可争议的程度,应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足以说明化合物存在应用于治疗某一适应症的可能性。同时,基于上述的效果可以进一步阐述化合物的创造性。
马库什权利要求是药物化合物专利常见的表述形式之一。对于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实务界有整体论和并列论两种观点。从新颖性、优先权核实、修改超范围、单一性等角度适用两种观点时会引发不同结论,藉此讨论并列论更加合适。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Examination Practice of AI-related Patent Applications from a Multination
This article provides an in-depth comparison among IP5 in terms of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claim formats, novelty and inventive-step assessment for AI-related invention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is provided on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through a hypothetical case.
孟成 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摘 要:各个国家对于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中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规定和审查标准存在显著差异。尽管目前关于美国、日本、欧洲和韩国等国家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研究较为丰富,但对于越南和以色列这些专利申请量相对较少的国家,鲜有文献对其进行细致研究。本文将重点研究越南和以色列两个国家的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中对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规定和审查标准,希望给与医药领域的申请人在这两个国家进行专利申请时给与指导和帮助。
摘要: 本文从一件专利无效案出发,对于非常规参数限定的产品专利的可专利性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该专利无效案的核心在于:通过确定与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实质相同、且公开了同类型的参数特征最多的一篇在先专利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与涉案专利采用的非常规参数所直接对应的文献,来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并将其无效。通过该案,我们可以思考:针对非常规参数限定的产品专利,由于该参数的特殊性,难于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但其实质上仍然是对产品常规性能的限定。在这种情况下,涉及新颖性判断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创造性判断中应当如何考虑该参数以及参数背后所实质限定的性能,从而作出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是此类案件的难点,我们尝
陈臻立 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摘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是《商标法》中极为重要以及适用较广的商标注册禁止性条款,虽然在《商标审理审查指南》等规范性文件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作出了解释规定,但在实务中的情况往往更为综合且复杂。本文结合多个在先判例,旨在简要分析商标申请及评审案件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情况及可能的考量因素,为商标申请人在理解和剖析该条款的具体释义时提供更全面的思路。
作者姓名:何桥云 单位名称: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摘要: 专利文件的撰写并非是随意自由,需要非常高的逻辑性。在目前的实践中,无论是审查程序、无效程序以及无效的行政诉讼、侵权诉讼中,很多复杂的案情是由于专利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本身或者专利文件的各个部分之间的对应关系产生了逻辑问题,由此导致在理解内容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解释方法和难以明确的内容。在技术方案的表述中,一方面是技术方案可能存在逻辑上的前后矛盾,另一方面由于认识上的逻辑问题会导致技术方案的撰写过程中就产生偏差。其中的前者容易在阅读时和被审查时发现和纠正,但是其中的后者的情况往
浅谈创造性答辩中的补充对比实验问题 ——从申请人角度谈需要注意的考量因素
张云燕 邹玲 余化鹏 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第一作者简介:张云燕(1989—),女,汉,专利代理师,主要代理化学(包括材料、医药、食品、化工等领域)专利申请案、无效案、行政诉讼案等,就职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摘要:本文从“为什么补”、“能不能补”、“补什么”、“怎么补”四个方面,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结合代理人的实践经验,探讨关于补充对比实验数据在进行创造性答辩中需要考量的因素。
马晓瑜 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摘要:数据作为计算机和数字化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已然成为21世纪最为重要新生产要素,深刻影响社会发展和经济生活。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但我国并没有一套成熟可行的数据保护制度,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对数据进行充分保护,本文在此基础上,从现行知识产权构建逻辑出发,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初步探索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规则。
作者姓名:罗朗 单位名称: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在近年来得到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其中尤以我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为重,这几个国家和地区也是人工智能专利申请大国和审查大国,为促进我国人工智能事业的发展,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教育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对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进行深入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针对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从人工智能的定义出发,详细分析人工智能技术的特点、人工智能技术的可专利点、人工智能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法条要求以及人工智能专利的新申请撰写,以期对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撰写实务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药物化合物专利必须阐明化合物的医药用途或者药理作用,才能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阐述化合物的效果时,不必局限于体内水平上的具体适应症,可以是体外水平上的作用机理,甚而可以是非药学用途,如染料、农药等。在基于已验证的作用机理推及具体适应症时,需结合申请日前的文献等阐述该作用机理与最终适应症之间的关系存在某种共识,该共识不应仅仅是相关的程度,也不必达到无可争议的程度,应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足以说明化合物存在应用于治疗某一适应症的可能性。同时,基于上述的效果可以进一步阐述化合物的创造性。
马库什权利要求是药物化合物专利常见的表述形式之一。对于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实务界有整体论和并列论两种观点。从新颖性、优先权核实、修改超范围、单一性等角度适用两种观点时会引发不同结论,藉此讨论并列论更加合适。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Examination Practice of AI-related Patent Applications from a Multination
This article provides an in-depth comparison among IP5 in terms of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claim formats, novelty and inventive-step assessment for AI-related invention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is provided on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through a hypothetical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