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港交所刊发优化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及公开市场规定的咨询总结,新规定已于2025年8月4日(下称"生效日")生效。与此同时,港交所正就公众持股量的相关方案征询市场意见。

主要变化

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修订条款将适用于所有现有上市公司及新申请人。凡在2025年8月4日或之后刊发招股章程的上市申请,均须遵循新规。

公众持股量。所有香港上市公司及新上市申请人必须为其上市证券维持"公开市场"。因此,港交所要求上市证券必须设有最低比例的公众持股量,即该部分股份不得由上市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如持有10%或以上股权的股东、董事及其紧密联系人)持有,且不得由上市集团或任何核心关连人士提供融资。在生效日前,公众持股量须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若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该比例可介于15%至25%之间。

自生效日起:

  1. 对于单一类别股份公司或未发行其他上市股份的中国内地公司,若其全部上市证券市值不超过60亿港元,公众持股量要求为25%;若市值超过60亿港元但不超过300亿港元,公众持股量须为(i)上市时由公众持有上市证券的市值达到15亿港元的百分比,或(ii)15%的较高者;若市值超过300亿港元,则须取(i)上市时公众持股市值达到45亿港元的百分比,或(ii)10%的较高者。若市值显著超过450亿港元,港交所可酌情批准较低的公众持股量;
  2. 对于已发行其他上市股份(如在内地交易所上市的A股)的中国内地公司,其H股的公众持股量须达到10%,或确保上市时公众持股市值不低于30亿港元。

自由流通量。为落实公开市场要求,港交所自生效日起引入新概念"自由流通量",指上市时可进行交易的证券,通常为由公众持有且不受处置限制的证券。

  1. 对于单一类别股份公司或未发行其他上市股份的中国内地公司,其自由流通量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i)占港交所上市已发行股份总数至少10%,且上市时市值主板不低于5000万港元、GEM板不低于1500万港元;或(ii)上市时市值不低于6亿港元。
  2. 对于已发行其他上市股份的中国内地公司,其H股自由流通量必须满足:(i)占该类别股份(通常指H股与A股总和)总数至少5%,且上市时市值主板不低于5000万港元、GEM板不低于1500万港元;或(ii)上市时市值不低于6亿港元。

首次公开招股机制。发行人必须将至少40%的发售股份分配至配售部分(基石投资者除外)。至于公开认购部分,上市申请人可选择以下机制:

  1. 初始分配5%发售股份至公开认购部分(若该部分认购达15倍但不足50倍,分配比例须提升至15%;若达50倍但不足100倍,须增至25%;若达100倍或以上,必须提升至35%);或
  2. 将公开发售部分初始分配比例设定为10%至60%之间,且不设回拨机制。

进一步咨询

港交所正就持续公众持股量要求征询市场意见。

港交所建议对所有上市公司实施更灵活的持续公众持股量标准。除生效日生效的上述持股比例要求外,若公众持有股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亦视为符合持续公众持股量要求:(1)市值不低于10亿港元;且(2)占香港上市股份同类别已发行股份总数至少10%(若为已发行其他上市股份的中国内地公司,则占H股所属类别已发行股份总数至少5%)。所有上市发行人须通过月报表及年报确认满足持续公众持股量门槛。

若上市公司未能符合公众持股量要求,将无需暂停其股份交易,但须就相关违规行为、恢复公众持股量的具体方案及该方案的实施进展发布公告。

公众持股量严重不足的界定标准为:(1)公众持股量低于15%,或若上市时获准适用较低初始公众持股门槛,则低于该门槛的50%;且(2)公众持股量市值低于5亿港元,或占发行人上市股份类别已发行股份总数不足5%。出现此情况时,港交所将对相关证券施加特别股份标记,且发行人须履行额外披露义务。

若主板上市公司未能在18个月内(GEM板为12个月)恢复其公众持股量,将会被停牌。

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提供的一般概述,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专业意见。请联系朱静文律师 (Rossana Chu) 获取进一步的具体法律意见。与我们联系:LinkedInWe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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