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醉驾获不起诉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mg/100ml的醉驾案件,是否能够争取不起诉,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下为笔者部分辩护意见,仅供参考:
一、本案抽血、封装过程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检测结果失实
(一)抽血不够及时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
从A被查获的地点到XX医院仅5公里,常规而言13分钟左右就可以到达。但A于20XX年X月XX日XX时XX分许被查获,抽血时间是20XX年X月XX日X时XX分,中间间隔X小时。
此时抽血,无论结果如何,与A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都是不同的,甚至相距甚远,存在虚高的可能性,也不符合抽血的及时性要求。
(二)无提取血液样本的照片
《意见》第七条规定:“办理醉驾案件,应当收集以下证据:……(四)证明现场执法情况的照片,主要包括……提取与封装血液样本等环节的照片。”提取血液样本的照片在案卷中是没有出现的。
(三)案卷中无封装人信息
《意见》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血液样本提取、封装应当做好标记和编号,由提取人、封装人、犯罪嫌疑人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签字。”
但本案中《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并没有封装人的签字,甚案卷中全程没有出现过“封装人”,已经不符合规定。
(四)血液密封袋上无当事人签名
血液密封袋上第一行是“当事人:”一栏,按理说应当给A签名。
但这一栏并没有给A签名,而是空白的,因此不能证明密封在密封袋内的血样是A确认过的他自己的血样。
(五)签名人员身份不明,《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真实性存疑
《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中,先是写明“见证人:B,X(性别),XX岁,XXX护士”,其他在场人员:C,X(性别),XX岁,XXX护士”。
下方签名时,“血样提取人员(签名)”右侧签的却是“B”的姓名,“见证人(签名)”右侧写的是“C”的签名。
出于回避原则,B并不能既当见证人又当血样提取人员。B和C的真实身份暂时无法核实,卷宗实际未显示该案给A抽血的人、见证人和其他在场人员有多少,分别是谁,该《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的真实性也因此存疑。
二、本案送检过程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存在送检检材与A抽血血样不一致的可能性
(一)出具《鉴定意见书》时间与《鉴定聘请书》要求时间不同
XXX公安局《鉴定聘请书》显示:“请于20XX年X月XX日前将鉴定情况和意见书面送交我局。XX月XX日前,也就是最晚X月XX日结束时就要把鉴定情况和意见书面送交公安局了。
但出具《鉴定意见书》的时间是X月XX日,晚于《鉴定聘请书》要求的时间。
(二)《鉴定意见书》显示的接受检材时间存疑
《鉴定意见书》显示,接收检材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X时XX分,非正常上班时间。且经询问,D司法鉴定中心的上班时间为X时XX分至X时XX分。
因此,《鉴定意见书》上所写的接收检材时间可能并非实际的接收检材时间。
(三)《材料交接登记表》和《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登记的血液数量/重量不同
《D司法鉴定中心……登记表》明确写明检材编号……、管编号为……的送检血液约2ml,但《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载明……的血样为3ml。
因此不能证明送检的血样就是提取的血样。1ml看起来不多,但是样本一来可以称重;二来对于专业的司法鉴定人员而言,即便是肉眼也可以看出2ml和3ml的区别,因为3ml相较于2ml,多了50%。
三、本案中鉴定过程不符合规定和鉴定标准,且真实性存疑
(一)案卷中缺乏鉴定机构鉴定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意见》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视听资料XX说明》仅写明:“……另再制作1张……道路交通违法视听材料目录。”可见公安机关是没有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像的。
而《鉴定聘请书》中公安机关仅要求“将鉴定情况和意见书面送交……”,没有要求同时交付录音录像。
那么鉴定机构是否遵循了《意见》要求的“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目前无法证明,鉴定过程是否真实存在也因此存疑。
(二)《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依据不足,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不具备合法性
《鉴定意见书》采用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标准系《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该标准规定的阳性结果评价是:“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样品测定时,检材样品中目标物的色谱峰保留时间与添加样品一致(相对误差在±1%之内),且在扣除背景后的检材样品质谱图中,目标物特征碎片离子(不少于3个) 与添加样品一致,离子丰度比与浓度接近的添加样品相比,相对误差不超过表2规定的范围,空白样品无干扰,则可判断检材样品中检出目标物。”
而《鉴定意见书》的“四、分析说明”仅写了色谱峰的相对误差,没有说明检材样品质谱图是否已经扣除背景;目标物特征碎片离子(不少于3个) 是否与添加样品一致;离子丰度比与浓度接近的添加样品相比,相对误差是否不超过表2规定的范围;也没有注明空白样品是否无干扰。
评价片面,5个评价条件/标准只说了1个,不符合GB/T 42430-2023的要求。
四、本案存在异常介入因素,导致血液检测结果可能失实
(一)A患有疾病,且经常吃一种名为XXX的药品,该药品会导致乙醇浓度上升
A因为患病,有……,该药品存在抑制酒精代谢过程中的酶系,使乙醇分解受阻,导致血液中乙醇浓度上升,引起醉酒状态加重。
被讯问时A说自己是有疾病的,侦查人员问他“被交警检查之前有没有喝酒、吃药”,他说没有吃药。
按照常人理解,侦查人员问的明显只是“被交警检查之前”的一小段时间(和喝酒时差不多的时间),所以A是如实陈述的。
但是XXX服用后会在身体内残留,残留的时间是3天左右。据A说,XXX他经常吃,喝酒那天他应该有吃XXX。
(二)本案所用消毒液是碘伏消毒液,可能是含有酒精的I型、II型碘伏消毒液,可导致血液酒精含量升高
案卷中未写明给A抽血前用的碘伏消毒液是何种品牌的消毒液。
但部分品牌的碘伏消毒液可分I、II、III三种型号,I型、II型均含有酒精。
因此,给A抽血前使用的可能是含有酒精的I型、II型碘伏消毒液。如果不能排除A抽血前使用过含有酒精的碘伏消毒液,也即不能排除此介入因素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