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本所景艺律师代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颜某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大额钻石交易纠纷再审一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终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实现案件重大逆转,维护了澳门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本案交易标的为一枚成色、净度极佳的8.88克拉裸钻,标的额近千万元,案件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2011年颜某支付500万元定金给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双方约定裸钻加工为首饰成品后再支付剩余尾款。后卖方公司历经多次股权变更、管理层改组,合同搁置了十余年。颜某先后通过短信沟通、中间人斡旋、实地到访、公安报案等多种方式尝试推进履约,但始终未能与卖方有效对接。
一审法院支持颜某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双倍返还定金等诉讼请求,驳回卖方要求履行合同、支付余款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合同无法进一步履行系因颜某失联所致,基于案涉钻石仍留存在卖方处,故改判颜某支付合同余款,同时卖方交付钻石。
案件亮点
在二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下,至合律师代理客户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审查后裁定提审。代理律师全面复盘一审、二审案卷材料,强调卖方明知颜某的妹妹深度介入、协助颜某履行案涉合同,且其始终居住于境内且联系方式从未变更,卖方主张颜某失联依据不足;至始至终一直是颜某通过联系原业务经办人员、请中间人协调等多种方式推进合同履行,卖方从未安排新的对接人员主动联系颜某,态度消极、回避,足以证明其无履约意愿。更为重要的是,卖方主张案涉钻石处于其妥善保管之中,但其提供的钻石证书照片与此前向颜某交付的证书明显不同,且证书编码被刻意遮挡,故无法证明其仍持有案涉钻石,不具备继续履行交付义务的客观基础。
裁判要旨
市高院组成的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是应根据颜某的请求予以解除还是应根据卖方的请求继续履行,经过近一年的审慎审理,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主张和观点认为,卖方在明知颜某积极寻求与合同相对方重新建立联系的情况下,从未主动联系颜某,亦未披露钻石现状,在此情形下,颜某以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的方式寻求救济,具有合理性。此外,钻石证书作为钻石的品质证明和将钻石特定化的凭据,在钻石交易中具有重要意义,而卖方未能证明其仍然掌握案涉钻石及附随证书,故对其关于有能力继续履行案涉合同的主张不予采纳,最终作出(2026)沪民再6号判决,维护了澳门客户的合法权益。该起案件不仅涉及特殊标的,更是至合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水平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