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8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基本原则,并系统地规定了相关制度。其中,规定检察院提量刑建议是公诉法定义务,且 “一般应当采纳” 条款明确了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规则及相关处理情况,体现出量刑建议对法院裁判有实体约束力。
然而,此后最高检与最高法对该条款理解出现了分歧。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检察官的主导作用,支持提起抗诉等措施;最高法则认为未改变法院审判职责及公检法关系,量刑建议由法院依法裁判。
学术界对此也持有不同观点。多数人持反对意见,认为量刑属法庭职权,条款违背诉讼原理与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少数人对此表示认同,认为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合意,有条件约束法院。
认罪认罚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的关键环节,承载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等多重使命。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各自法律传统与司法实践需求,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认罪认罚处理模式。深入探究这些模式,对于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基础差异
大陆法系秉持 “政策实施型” 诉讼理念,在其框架下,刑事公诉案件不仅是政府与民众间的简单纠纷,更是涉及公共政策执行和法律秩序维护的重大事项。法院肩负着依职权全方位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任,即便被告人主动认罪,也不能仅依据认罪口供匆忙结案,而应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和事实判断,以坚实的事实依据作出公正判决。这种模式强调司法的权威性、客观性,追求实体正义的深度实现,将法律视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贯彻国家政策的有力工具,对事实认定的精确性有着近乎苛刻的要求。
英美法系遵循 “纠纷解决型” 逻辑,将公诉案件类比为普通民事纠纷,贯彻 “当事人推进原则” 与 “当事人处分原则”。在此框架下,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具有决定性作用,一旦作出并经法庭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法庭便可直接对有罪事实予以确认,迅速推进至量刑环节。该模式高度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将诉讼进程的主导权一定程度上交予控辩双方,相信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权衡作出的抉择,能在司法效率与公平间寻得平衡,法庭更多扮演审查监督、保障程序正当性的角色。
二、协同型司法发展及局限
自20世纪80年代起,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积极探索协同性司法路径,甚至在特定领域尝试放弃传统审判模式,引入类似认罪认罚的协商机制。然而,这些变革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其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定,特别是在严重刑事案件中,考虑到实体正义、公共安全和司法公信力,仍然坚持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这反映出大陆法系在追求司法效率革新时,对固有司法价值根基的审慎守护,不愿因效率诉求过度牺牲公正底线。
从全球立法实践来看,明确赋予检察官量刑建议对裁判具有强约束力的情形并不多见。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为例,其中规定:尽管控辩双方达成的相关量刑协议对法院并无实质性约束效力,法院依旧保有独立判断、依职权裁判的权力。这表明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司法裁判权的核心地位,量刑建议仅作为裁判参考,避免控方权力过度扩张,损害司法公正。
三、美国答辩协议制度剖析
美国联邦检察官与被告方的协商互动构建起A、B、C 三种答辩协议模式,其共同目标均为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加速案件流程。A 型“指控交易”聚焦于罪名的削减或变更,以减轻指控力度吸引被告人认罪;B型“非约束型量刑协议”主要围绕量刑情节协商,虽提供量刑建议但对法官无强制力;C型“约束型量刑建议” 看似增强了检察官在量刑上的话语权,但实际上存在不少争议。无论何种协议,均需历经法官严格审查批准,方能落地生效。
联邦检察官虽通过答辩协议试图影响量刑走向,但本质上并未直接捆缚法官量刑裁量权。法官依据法律,对答辩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及是否契合公共利益等要素进行全面审查,拥有决定是否批准的绝对权威。如在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布克案判决后,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回归和强化,确保司法裁判独立于控辩双方的交易之外,维护个案的正义。
四、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现状反思
与国际普遍经验相比,我国现行认罪认罚制度立法中的“一般应当采纳”条款,赋予了量刑建议相对强势的强制效力,且未对适用范围作出精细区分。由于检察院内部考核的驱动,量刑建议的提出率和采纳率不断提高,这在客观上造成法官裁量空间被不合理挤压,使得司法天平向 “效率优先” 过度倾斜,潜藏忽视个案实体公正的风险。
我国台湾地区“协商程序”则呈现出“控辩协商、法官审查确认”的鲜明特征。尽管控辩双方达成的量刑合意对法院裁判有一定约束力,但在多方面与大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显著差别。例如,适用范围更窄,主要针对特定轻罪案件;启动时机和程序规制更为严格,注重程序正当性的保障;判决的前提条件强调对协商合意真实性的充分审查,这些都为大陆制度的优化提供了不同的参考视角。
五、对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思考
1、重塑量刑建议与裁判权关系
立法应重新校准量刑建议效力,摒弃过度强制化倾向,明确其作为重要参考而非决定性指令的地位,构建法官对量刑建议的精细审查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轻重案件分类设定审查标准,确保法官在考量量刑建议基础上,能充分运用专业判断,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与法律规定作出公正量刑,使裁判权回归司法公正核心保障角色。
2、优化适用范围界定
借鉴国际及台湾地区经验,对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范围进行分层细化——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适当放宽认罪认罚适用条件,简化程序流程,强化效率导向;针对严重复杂刑事案件,审慎把控适用门槛,要求更为严格的证据审查、认罪自愿性保障及律师有效辩护介入,平衡效率与公正天平,防止因盲目追求效率而折损司法公信力。
3、强化程序保障机制
一是加强律师辩护权落实,确保认罪认罚全程律师有效参与,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法律指引,防范认罪非自愿、量刑协商不公等风险;
二是构建透明、规范的量刑协商程序,公开协商依据、过程与结果,接受各方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是完善救济途径,赋予当事人对认罪认罚结果不服的合理上诉、申诉权,以事后监督倒逼制度良性运行。
*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供交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