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产生的代理问题是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必要性解释之一。随着理论及实证研究的不断深入,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股东和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逐渐进入公司规范治理视域。由于上市公司天然的公众属性和信息不对称,其治理规范有别于一般中小企业——后者往往通过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和股东自治的方式实现,而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要求则更为细致、具体。
当前,中国的上市公司治理规范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级:首先是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其次是证监会等颁布的部门规章,再者是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指南等,最后是各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特点和治理实践自行制定的与公司治理有关的公司章程等各项制度。
为做好2023年通过的新《公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于2025年3月底发布了第227号令和5号、6号、7号公告四项文件,对合计88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修改、废止。2025年4月底,沪深北三市也相继发布了各股票上市规则的最新修订。
本次上市公司治理新规发布后,落实到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层面,应当修订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新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下称“新《章程指引》”)中新增专节规定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以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同时全面删除了有关上市公司监事/监事会的相关规定。监事会自1993年《公司法》明确设立以来,在中国公司治理领域已存在三十多年。本次新规全面删除监事会的设置,不可谓变动不大。除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外,在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披露计提减值准备公告、会计追溯调整时出具意见或说明等责任也一并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取消监事会则并非强制要求,监事会仍可继续保留作为内部监督机构。
修改股东及股东会相关制度。新《章程指引》修改了股东会相关职权,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内容的审议权限不再强制规定为股东会的职权,无疑为上市公司提高决策效率、增强决策灵活性和便利性赋能。此外,新《章程指引》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从百分之三降低至百分之一,并明确公司不得提高该比例,进一步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提高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会的热情和信心,并拓宽中小投资者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完善公司股东义务、董事责任。新《章程指引》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其中着重强调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权。同时,新增董事职务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和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确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终止。
修改独立董事制度。新《章程指引》新增专节规定独立董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及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事项,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等。这意味着独立董事制度修改后,独立董事将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集体决策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并行使权利。此外,删除了部分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规定,如不再要求独立董事针对上市公司收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取消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的规定。新《章程指引》取消了2005年《公司法》关于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绝对限制,新增弥补亏损的顺位规则,即公司可以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不能弥补亏损时使用资本公积金。但这种情况应当谨慎处理,因为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可能涉及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地方主管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合规的治理制度是企业规范经营的基础,有效的治理规范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本次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新规主要涉及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中《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董事会规则》《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的修订与调整,要求上市公司在相应时间节点前完成制度调整,建议上市公司尽快根据治理新规启动内部治理制度的修订工作。
作者 | 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琪炜、陆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