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酒逢知己千杯少,喝酒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一种常见的社交活动,尤其在年节期间,一些地方更有“把客人喝倒方为待客周到”的观念传统。而因共同喝酒引发的事故和纠纷也时有发生,或是酒醉后闹事、打架;或是突发意外、发生交通事故等等。因此,共同饮酒人之间的民事责任承担成为了一个典型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笔者所在团队2024年办理了2起源起聚会喝酒后死亡,进而导致诉讼纠纷的案件。作为被告方即其他共同饮酒人的代理人,团队均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无需承担责任的结果。以下是其中一起案件的概况:


ABCDEF六个老乡为朋友接风相约在KTV喝酒,期间因噪音问题和KTV员工发生争吵,后大家草草散场,离开时在大堂和KTV员工再次斗嘴争执,A突然跨过闸口冲向坐在前台的KTV员工,KTV员工即手持水果刀与A互殴,A的其他同行朋友见状也上前参与殴打KTV员工。在此过程中,A被KTV员工捅刺腹部、胸部等部位数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司法检验报告显示,A的血液酒精含量为60毫克/100毫升。事后,KTV员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KTV娱乐场所与A的家属协商赔偿80万元。


随后,A的家属将共同饮酒的各朋友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主张他们作为共同饮酒人,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未能及时劝阻A与第三方的冲突,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家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其他共饮人共同赔偿40万余元。



实务探讨

那么在此案中其他同饮人是否应对A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否因为曾一起饮酒就需要对其他人事后所遭受的伤害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并不尽然。


该类案件的核心和实质在于探究共同饮酒人的义务和责任承担的边界。结合法律规定、所经办的案件以及同类司法裁判案例,笔者认为该问题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考量:


一、共同饮酒人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

法律未对共饮人的责任承担予以特别规定,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一般规定,应满足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笔者所在团队代理的前述案件,二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也是首先着重强调了该类案件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


二、共同饮酒人行为违法性或义务来源。

共同饮酒作为正常的社交往来活动,是民众借以表情达意的重要方式,属于普通的民间情谊行为,其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或构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共同饮酒会带来安全隐患或增加饮酒人的危险性,同饮者基于该在先饮酒行为继而派生出使酒友免受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共同饮酒活动中可能的违法性体现为不履行安全注意之附随义务的不作为。


三、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

厘清共同饮酒人注意义务的范围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体现的重要依据。


首先当明确的是,法律不能过于苛责和强人所难,同饮者的注意义务应具有合理的可预见性。如在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1民终8619号案例中,即对共饮人的注意义务加以如此限定:共同饮酒人承担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应是普通社会公众具有的合理的注意,是通常情况下普通人可预见到的损害结果的注意,并以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逻辑为标准判断。


具体而言,同饮者的注意义务体现为引导合理饮酒(如提醒、劝阻等),以及对饮酒者的合理注意和照顾义务(如通知、帮扶、护送、救助义务等)。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18181号案中,法院有对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释。其认为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

1、饮酒活动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包括不过分劝酒、不言语刺激饮酒、提醒适量饮酒、控制饮酒数量等;

2、饮酒活动结束后的注意义务,包括提醒饮酒者不酒驾,对醉酒者进行照顾、护送和救助等;

3、饮酒活动的组织者还需对此活动参与者的饮酒数量审慎控制、对其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并提供必要的辅助。


四、共同饮酒人免责的重要抗辩方向即因果关系问题。

即便共同饮酒人未履行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也不必然要对饮酒者的损害结果负责,尚应考虑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关于因果关系的判定通常有较强的主观性,特别是对于存在明显介入因素的情形,如酒后发生交通事故、酒后打架斗殴等,实践中易引发争议及出现裁判走向的不确定性。也正因为此,因果关系问题通常成为同饮人免责抗辩和案件审理的焦点性内容。

正如前述案例,笔者所在团队正是围绕同饮人注意义务的范围和有无因果关系展开详细论证,法院最终判决亦认为,KTV员工的持刀捅刺行为才是导致A死亡的直接原因和必要条件,A并非因醉酒或饮酒相关的特定危险而致死亡,共同饮酒行为与A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故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请主张。


无独有偶,在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1民终8619号案例中,二审法院认为:饮酒者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饮酒后归家又外出期间违反交通法规醉驾严重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饮酒人在共饮至死者离席归家期间既无强行劝酒、斗酒等行为,还将死者护送至小区,已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共饮行为与死者外出酒驾严重超速行驶至发生事故而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特判定共饮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饮酒者在饮酒活动结束已由共饮人将其送至所居住的小区后,又自行外出发生死亡结果的案件中,不同法院对于因果关系的延续和中断有不同的认知,以致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如在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4民终816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死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未控制酒量致醉酒、后又不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车外出,但聚餐的组织者喝酒结束后未将死者送回家中、参与聚餐的共同饮酒人在死者醉酒后自行回家、送死者回家的共同饮酒人仅将其送至小区门口未将其交给家人或妥善安置,包括喝酒中途离场的共同饮酒人也具有过错,均未尽到注意义务,各共同饮酒人的不作为放任了死亡结果发生,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担责。


笔者认为,该案中对共同饮酒人履行注意义务的标准认定未免过于严苛,暂不论中途提前离场共饮人是否有过错,其将共饮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延续至饮酒活动结束且死者回家后再次外出的时间点,是否超出了普通人能够预见的注意义务范围?是否合乎常理?这仍有待商榷。


结语


聚会饮酒本是令人愉悦、增进感情的社交方式。在把酒言欢之余,各位应保持谨慎,切勿让原本能够增进情谊的行为转变为情谊侵权、对簿公堂之举。笔者在此亦衷心提醒各位:


第一,每一位成年饮酒者是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量力而行,适量饮酒。


第二,不过度劝酒、不斗酒、不强迫、不放任同饮者饮酒,适时提醒、劝告和阻拦。


第三,扶助、照顾、安全护送醉酒或者是因饮酒而产生某种危险的同饮者,及时通知、救助,施以援手。


第四,及时劝阻及制止同饮者酒后驾驶或其他危险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