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激光领域商业秘密案件”,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胜诉判决,成功协助客户规避了近千万元赔偿风险。
【基本案情】
原告某库公司和被告某恒公司均是从事激光技术产品的公司,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商业秘密案的产生原因是多年前某库公司的员工离职后加入某恒公司,某库公司先后发起商业秘密刑事报案和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给某恒公司造成极大商业压力。
【代理过程】
接受某恒公司的民事委托后,我所律师发现某库公司针对其技术密点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已提交鉴定报告,这使得被告某恒公司应对难度倍增。在这种不利情况下,我所律师重点从某库公司主张技术密点的非公知性入手,与某恒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充分的技术沟通后,委托A鉴定机构进行了非公知性鉴定,检索到可以破坏技术密点非公知性的核心对比文献,并基于此作出涉案技术密点不具有非公知性的鉴定报告。
本案因原被告双方出具的鉴定结论截然相反,致使技术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僵局。为打破这一困境,我所律师重新委托鉴定,并引入更具客观性的对比文献,形成了新的鉴定意见。该意见不仅与已有的一份有利结论相互印证,更在证据效力上对其进行了补强,从而有力支撑了我方关于涉案技术信息不具有“非公知性”的主张。该组证据不仅在民事诉讼中显著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亦成功阻却了刑事追诉程序,最终实现了刑民交叉案件中良好的维权效果。
后续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经过我所律师针对两份非公知性鉴定报告的详细解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采纳了某恒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不具有非公知性”的抗辩意见,作出驳回原告某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案件意义】
本案系涉激光技术领域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我所律师通过深度技术剖析及详尽的文献比对,精准锚定“非公知性”这一法定要件,成功推翻原告的权利基础。该案凸显了在复杂技术类案件中,以专业视角解构技术秘密、强化证据链审查的实务价值。
本案代理律师
王萌
王萌
律师|北京
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专利、商业秘密等),具有专利代理资格。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