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在设立、存续、终止清算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则。

对于使用离岸信托进行资产隔离、企业股权安排、跨境投资和家族财富传承的高净值家庭而言,这一公告并非简单增加一项税负,而是意味着离岸信托从“结构优先”正式进入“合规先行”的新阶段。此次公告将设立、存续、终止等环节的税务处理予以明确,核心信号非常清楚:离岸信托仍然可以作为财富保护与传承工具,但不能再被简单理解为税务“真空地带”。

一、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针对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房产等资产转入离岸信托的情况,转入资产的居民个人即为纳税人。应税所得按照资产市场价值减去原始成本与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确定,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其次,针对非居民个人将上述资产转入离岸信托的情况,我国仅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征税,转入资产的非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同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若非居民个人转入的资产实际由居民个人控制,则视同居民个人转入资产,由该居民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则对高净值家庭影响较大。现实中,离岸信托常见装入资产包括境外公司股权、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投资基金份额、境外金融资产,甚至通过多层离岸公司间接持有境内外经营性资产。过去,部分家庭认为只要资产转入信托名下,便只是家族内部安排,不应触发转让税负。但从税法角度看,如果资产权属已经发生转移,且财产存在增值,税务机关有理由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进行征税。因此,未来设立离岸信托前,不能只讨论“信托架构怎么搭”,还必须同步测算“资产装入时是否产生税负、税基如何确定、原值资料是否完整、合理费用能否举证”。

二、离岸信托存续环节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居民个人设立离岸信托并在存续期间取得收益的,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主体,根据收益的不同性质分别归入“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年度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其中,“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原始成本及合理支出后的余额;同一纳税年度内的收益与亏损可相互抵减,但亏损部分不得向后续年度结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等各项收入的总和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非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以实际获得收益的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仅就实际分配给该居民个人的所得部分,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同样为20%。

这一点尤其值得关注,离岸信托在存续期间可能产生多类收益,例如底层公司分红、股票或基金买卖收益、债权利息、金融产品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过去实务中,部分家庭容易形成一个误区:只要收益没有分配到个人账户,而是留存在信托或离岸公司层面,就不需要在中国申报缴税。此次公告传递的方向是,税务机关关注的并不只是资金是否已经回到个人银行卡,而是收益性质、归属关系、实际控制和经济利益。

三、离岸信托终止环节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明确规定:首先,居民个人设立的财产离岸信托,应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对其取得的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所得,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其次,非居民个人设立的财产离岸信托,应以获得财产分配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其所获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亦为20%。此外,针对居民个人转变为非居民个人等特殊情形,《公告》也规定了对应的税收清算处理办法。

四、针对《公告》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尚未缴纳的税款应当如何处理?

《公告》针对发布前已设立离岸信托的未缴税款情形,明确了对应的申报缴纳规则:首先,离岸信托设立环节产生的未缴税款,原则上追征期限为三年,即2023年1月1日之前已将资产转入离岸信托的个人需依法完成税款申报缴纳;若涉及税款金额较大,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相应延长追征年限。其次,截至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益分配环节未缴税的所得,将采取一次性汇总计算的方式,统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申报纳税,纳税人须在本公告生效后的90天内完成上述税款缴纳,未按期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存量离岸信托迎来合规窗口期,应尽快完成自查与补正。这一安排对存量客户非常关键。一方面体现监管对历史安排的过渡处理,另一方面也提示高净值家庭不能继续观望。对于已经设立离岸信托的家庭,当前最紧迫的工作不是简单判断“要不要拆信托”,而是尽快完成三项自查:

  1. 梳理设立环节。需要明确离岸信托设立时间、装入资产类型、装入时资产价值、资产原值及费用凭证,判断是否仍处于可能被关注的期间,以及是否存在历史申报瑕疵。
  2. 梳理存续收益。需要逐年整理信托底层资产产生的分红、利息、转让收益、基金赎回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并区分收益是否已分配、是否留存在信托或底层公司、是否已在境外缴纳税款。
  3. 梳理申报路径。对于可能产生中国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应结合境外完税凭证、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境外所得抵免规则,设计申报与补正路径,避免因资料不完整、口径不统一而产生更高的滞纳金或处罚风险。

离岸信托从来不应只是“把资产放到海外”的工具。真正成熟的家族财富安排,应当同时回答三个问题:财富如何安全持有,控制权如何平稳传承,税务义务如何合规履行。此次公告之后,高净值家庭需要重新审视既有离岸架构,建立以真实传承目的、清晰治理规则和合规申报为基础的信托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