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超高压压滤机商业秘密案件”,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胜诉判决,成功协助客户获得最高院支持963.25万元赔偿额。
【基本案情】
原告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某公司”)是致力于深度脱水及节能环保设备的制造企业,主要产品包括超高压压滤设备,该设备可以为煤炭、化工、环保等行业提供专业固液分离解决方案。被告姚某曾为安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其于2020年5月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成立菲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菲某公司”),利用其在安某公司掌握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迅速制造并销售了涉案侵权设备。
【代理过程】
(一)诉讼策略之证据保全的重要性
案件代理程序启动后,一审法院同意了原告安某公司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与安某公司技术代表及代理律师一同前往涉案被诉项目之一的榆林某煤矿,针对菲某公司及其他被告进行了应诉通知等案件材料的现场送达,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对涉案侵权设备对应于涉案技术秘密的相关结构及参数进行了精准测量,由一审法官进行全程录像和拍照,顺利完成涉案侵权设备使用的侵权技术方案的证据固定。针对涉案被诉项目之二的咸阳某煤矿,在矿方配合之下,安某公司技术代表及代理律师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进行现场测量并拍照,也成功完成涉案侵权设备使用的侵权技术方案的证据固定。
(二)一审程序中有效阻止被告针对涉案技术密点的非公知性攻击
本案一审过程中,原告主张超高压压滤机的机架结构和参数(技术密点1,具体密点内容略)、可以挂载运行于机架之上的料模滤板和水膜滤板的结构和参数(技术密点2,具体密点内容略)以及经营密点(涉案被诉项目一的客户信息),被告提交了大量的公知技术证据用于否定原告主张的两个技术密点的非公知性,且提交了原告安某公司在后公开的专利文献(对应于密点中的部分结构),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两个技术密点于侵权行为实施时处于公开状态。一审法院认定了部分结构技术信息被公开,但基于未公开部分的技术信息整体认定了两个技术密点的非公知性成立,但未认定经营秘密成立,理由是涉案被诉项目一系原告安某公司放弃合作后由姚某继续接洽并达成协议,一审基于侵权事实的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姚某、菲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等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安某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共计100万元。
(三)二审程序中聚焦被告获利和成本证据的完善,成功提高判赔额
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应安某公司的申请,调取刑事案件中有关涉案被诉项目一的财务数据并获得了菲某公司的获利情况,并全面认定了两个技术秘密的非公知性,且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经营秘密的事实认定,最终采纳安某公司提交的己方超高压压滤机制造成本的审计报告,改判姚某及菲某公司等四被告连带赔偿安某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共计963.25万元。
【案件意义】
最高院在裁判观点中明确:本案涉及到复杂大型设备,其所涉部件较多,技术信息量较大,各技术信息之间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形成了具备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所属领域相关技术人员通过较为复杂的拆解、测绘等才能获得的,不宜将该技术信息认定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且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上市产品相关技术信息的难易程度通常不当然影响该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因此,被诉侵权人仅以理论上的反向工程难度小、成本低、耗时短为由抗辩不侵权的,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代理律师
王萌
王萌
律师|北京
专利代理师,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擅长专利、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等技术类争议解决。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