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刑事涉财产执行案外人异议案件取得圆满结果。经过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重审,最终原审法院纠正了错误冻结措施,解除了对案外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成功维护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情简介】
被执行人张某某因犯贪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张某某与案外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直接裁定冻结案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百余万元。
案外人名下被冻结的账户主要为其个人工资卡,账户内资金系其个人合法劳动收入。张某某实施贪污行为的时间发生在案外人与其登记结婚之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的特定阶段,且案外人名下的合法收入与张某某的贪污违法所得在时间、来源及财产流向上均无直接关联。执行法院未加区分,径直将案外人名下的合法财产与张某某的违法所得及罚金混同并采取冻结措施,导致案外人丧失基本生活保障,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代理策略】
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在异议被驳回后,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程序中,我所律师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首先,追缴违法所得应当严格区分财产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的规定,追缴违法所得原则上应以违法所得本身为执行对象。案外人名下的工资收入系其个人合法财产,与张某某因贪污犯罪取得的违法所得性质截然不同,执行法院不应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相混同。
其次,罚金刑的执行应当遵循罪责自负原则。罚金刑系针对犯罪分子个人的刑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某被判处的罚金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为限进行执行,不能将刑罚责任转嫁给无辜的家庭成员,更不得直接执行配偶名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最后,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财产来源与流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关于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应当一并追缴的规定,执行法院在采取追缴措施时,应当查明确认生效刑事判决查明的犯罪所得与案外人名下合法财产之间无关联。在未经查证涉案款项是否属于违法所得转化财产的情况下,直接冻结案外人合法财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逐渐增多。在此类案件中,如何准确区分被执行人合法财产、违法所得以及案外人财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实现实体救济提供了典型范例,也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不牵连家庭成员合法财产的产权保护原则。我所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刑事涉财执行中财产性质区分的核心要点,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类案办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案代理律师
刘栓超
刘栓超
合伙人 | 北京
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