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正式发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同时废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土地储备管理新旧办法主要变化:


1、主管部门变更 

结合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将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变更为自然资源部门。


2、明确储备土地适用对象 

此前办法并未明确指出储备土地的具体类型,2025年版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收储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为“国有建设用地”。


3、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 

强调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与自然资源部2024年11月发布的《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相呼应。


4、新增资金管理内容 

新增财政部门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机制,为土储资金来源提供更多保障。同时,强调土地储备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新增“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结算土地收储成本”等规定。


5、储备片区划定 

在储备片区划定方面,新增“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的表述,以更全面地考虑城市发展需求。同时,删除制定年度计划需结合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因素的规定,并调整计划调整的频次限制,只要求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6、明确入库储备要求 

明确对入库储备土地的要求,对入库储备土地的产权状况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并强调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此外,还明确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7、土地储备手续简化 

土地储备手续、报批手续等进一步简化,旨在提高行政效率。


8、信息化管理完善 

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管理机制,自然资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信息化管理有显著的升级。


综上所述,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在多个方面对旧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土地储备与入库标准、资金管理与使用规定以及信息化管理与监督机制等方面都有显著的调整和优化,进一步提高土地储备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高效配置。我们将持续密切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市场现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高效、最可靠的法律支持,为土地储备项目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