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背景: 于2020年,John Wiley & Sons UK2 LLP (“英国LLP 2“)(作为转让人) 和 Wiley International LLC (“美国LLC”)(作为受让人)就转让John Wiley & Sons (HK) Limited (“香港公司”)的股份向印花税署署长申请了印花税减免 (见交易结构)。
关 于 印 花 税 减 免 的 法 律
根据香港法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第45(2)条,如果香港股票或不动产从一个相联法人团体转让给另一个相联法人团体,可以申请印花税减免。如果要满足减免条件,必须满足“相联”的要求,即 “其中一个法人团体是另一个法人团体的不少于百分之九十已发行股本的实益拥有人” 的条件。
印 花 税 署 的 评 估
印花税署署长拒绝了第45条的印花税减免申请,理由是John Wiley & Sons UK LLP (“英国LLP 1”) 和英国LLP 2没有 “已发行股本”,因此美国LLC不能成为按《印花税条例》第45(2)条所规定的英国LLP 2 “不少于90%已发行股本”的“实益拥有人”。
美国LLC和英国LLP 2随后于2021年1月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
区 域 法 院 的 判 决
于2022年7月,区域法院裁定英国LLP 2和美国LLC有权就相联公司内部转让一家香港公司的股份获得印花税减免。
区域法院根据普通和自然的含义解释 “已发行股本”,认为 “股本” 并不意味着需要如印花税署署长主张,资本必须以标准单位 “股份” 的形式分割,并且必须注册或通过股票证明。相反,区域法院认为,只要公司资本被划分为可量化的部分(或普通意义上的 “股份”,如1/3股份和1/2股份或百分比股份),无论是以货币价值还是比例表示,并且所有股份加起来构成100%的总资本价值;以及这种资本组织方式得到法律认可,都可以视为 “股本”。
印花税署署长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该案件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诉法庭进行了庭审,并于2024年7月5日作出判决。
上 诉 法 院 的 判 决
于2024年,上诉法庭裁定英国LLP 2和美国LLC无权获得印花税减免。
上诉法庭考虑了《印花税条例》第45条的目的/目标和背景,立法者使用的措辞以及美国LLC和英国LLP 2提供的离岸法律意见。
上诉法庭认为,第45条的立法意图是仅向满足90%已发行股本要求的相联公司提供减免,而不是其他类型的公司实体。
此外,美国LLC和英国LLP 2提供的法律意见指出,“与《2006年公司法》中的法人团体不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发行也不能发行股本”。
因此,上诉法庭裁定英国LLP 2/英国LLP 1的资本中从未存在任何股份(作为独立或标准单位),也从未向其各自的股东发行过任何股份。因此,股东向英国LLP 2/英国LLP 1缴纳的任何资本都不能被视为《印花税条例》第45条所述的 “已发行股本”。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与北京天达共和(香港)律师事务所 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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