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新《公司法》解读”第十篇《关于公司减资程序的完善及实现路径》。


自2024年7月1日起,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84号)已正式施行,本次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调整为公司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制,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逐步调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公司减资角度出发,对减资的不同类型、程序以及违法减资所的法律后果等进行解读分析,以供参考。


一、新《公司法》修订后在公司减资方面主要的三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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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减资公告增加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方式

在当前阶段,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公告的效率显著超越传统报纸公告模式。新修订的《公司法》在规范公司减资公告程序时,既保留了原有的传统公告方式,又创新性地增加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渠道,此举为公司减资事宜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高效的条件。


变化二:新增“以等比例减资为原则,定向减资为例外”的相关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等比例减资与定向减资的概念

等比例减资,指全体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以相同的价格减资。该类减资模式只改变股东的出资金额,股权比例保持不变,不影响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东权益。

定向减资,指公司个别或少数股东的减资,其他股东的出资金额保持不变。该类减资将使得公司内部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定向减资可能将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2. 新《公司法》实施前,大多数司法裁判观点已与本次修订的“以等比减资为原则,定向减资为例外”观点基本相一致,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大多数司法裁判观点与本次新《公司法》新增的“以等比减资为原则,定向减资为例外”的观点基本一致,若定向减资决议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做出不同比减资决议,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定所形成的股权架构,若公司出现经营状况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减资决议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定向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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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认为:《公司法》中规定的“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仅仅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而并非涵盖减资后股权在各股东之间的分配。股权是股东享受公司权益、承担义务的基础,定向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做出不同比例的减资决议,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同时,经查明S公司已出现严重亏损状况。在定向减资后,华某持股比例的增加,在实质上增加了华某作为股东对外所承担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华某的股东利益。


变化三:新增简易减资

1. 简易减资的实质是通过减资的方式来弥补公司亏损,没有发生资金变动,不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因此无需通知债权人。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不难看出,简易减资的实质是通过减资的方式来弥补公司亏损,没有发生资金变动,不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在公司进行减资以弥补亏损的情况下,鉴于此过程并无资金的实际流出,公司无需向债权人发送通知。同时,也不存在债权人因公司减资而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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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公司法》规定的简易减资仍然存在二个限制措施。简易减资后,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减少的注册资本,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同时,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前公司不得分配利润。


限制措施一:简易减资后,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减少的注册资本,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公司亏损,保障公司在亏损状态下因减资而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作为其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律基石,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若减资行为目的是为了向股东进行资金分配或免除其出资义务,将违背简易减资的立法目的。因此,简易减资后,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减少的注册资本,股东仍需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


限制措施二:简易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公司不得分配利润。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只有在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公司亏损,又使用资本公积金也无法弥补公司亏损的情况下,采取简易减资的方式弥补亏损后公司抗风险能力可能会有所降低,因此,新《公司法》规定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其核心目的在于公司在经历减资后,依然拥有足够的持续经营资金与风险抵御能力,以保障其稳健运营。


二、减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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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公司减资机制进行了安排。与原《公司法》相比,减资的整体流程基本相同,即先由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的决议,由公司办理通知、公告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由公司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最后办理减资后的变更登记。


1. 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减资方案,方案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公司拟减少的注册资本、拟采用的减资方式、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份额、公司债务的安排、减资的审计、评估工作时间等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安排、减资基准日、减资协议内容等。董事会表决通过减资方案,要求过半数董事出席,且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若公司章程对减资事项作出特别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股东一致同意等要求,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执行)。


2. 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

董事会对减资方案决议后,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制定的减资方案进行决议。若公司采取等比例减资,至少需要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若采取定向减资,建议减资方案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再进行下一步操作。


3. 董事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董事会应负责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在于公司及债权人知晓公司债务和资产状况,评估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


4. 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公司应当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按照下图根据系统提示操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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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减资后公司的具体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6.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减资流程涵盖了公司内部的减资决议形成、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的编制、债权人的通知与公告等各项步骤,若在这些环节中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可能被视为违法减资。在实际操作中,常见的违法减资情形主要包括减资决议程序的违规、债权人通知程序的违法,以及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材料存在不实信息等。

此次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弥补了原《公司法》违法减资承担法律责任的空缺。


1. 违法减资后,公司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减资后,股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退还资金与恢复原状

如果公司违法减资,股东应退还因减资而收到的资金。同时,如果减资导致股东出资额减少的,股东还必须将出资金额恢复至减资前的状态。

· 赔偿损失

如果公司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不仅股东需要承担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


四、结语

新《公司法》针对公司减资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旨在进一步严格规范公司减资流程的操作标准,并强调了对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均衡保障。此次修订创新性地引入了“弥补公司亏损的减资方式”,旨在提高公司减资的便捷性与灵活性,同时强化对债权人权益的维护。在新《公司法》的规范下,企业在进行减资操作时,应恪守审慎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减资方案。同时,减资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减资行为的合法性,避免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