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新《公司法》三十而立——“民事法律行为有利溯及条文”解析
ARTICLE10 July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新《公司法》实施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以下简称“《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该规定与新《公司法》同步施行。
笔者针对《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二条「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梳理对应或关联的新《公司法》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对溯及适用情形的具体规则进行分析详解,共同交流。
【解析】
有利溯及之一:“原则允许”公司采取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对外投资
旧《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公司以承担连带责任方式对外投资的,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新《公司法》采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在没有法律禁止公司对外投资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可该投资方式。针对新法实施前约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该约定效力发生争议的,本着鼓励、维护交易原则,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有效优先。
有利溯及之二:在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亏损时,资本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即明确禁止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但新《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存在亏损时,应当优先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弥补,无法填平时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针对新法实施前公司作出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决议,对该决议效力发生争议的,本着鼓励、维护交易原则,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有效优先。
有利溯及之三:母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子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要开股东会,但需通知其他股东并召开董事会
对比旧《公司法》,该规定属于新《公司法》新增的内容,即母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属于简易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要召开股东会,但需通知其他股东并召开董事会。针对新法实施前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对合并决议效力发生争议的,本着鼓励、维护交易原则,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有效优先。